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外國課程部或班經停止招生或廢止原設立之核准者,其已招收之學生,
  得就讀原校至畢業為止。
  前項學生得請求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輔導其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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