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
並強化教材教法。
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育部統一
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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