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戒治人在社會適應期之處遇,如於所外行之有益於復歸社會,報經法務
部核准後,得於所外行之;其辦法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由法務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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