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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 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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