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代行檢查員應依第十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檢查油槽設備,並作成紀
錄。
前項檢查不合格事項,代行檢查員應即告知受檢單位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
,並向代檢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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