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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代行檢查員應依第十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檢查油槽設備,並作成紀 錄。 前項檢查不合格事項,代行檢查員應即告知受檢單位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 ,並向代檢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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