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擅自使用正字標記,經標準專責機
  關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行為人改正時為止。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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