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
廢止其認可,並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
行公告註銷之:
一、於一年之內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達二次以上。
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撤銷或廢止計程車計費表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
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進行修正。
二、交通部或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非屬計量功能確認報告,屬型
式認證申請要件之一,倘未來經交通部公告撤銷或廢止非屬計量功能
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則配合進行相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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