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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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