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管理規定。
二、專業機構有歇業、停業、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
    力。
三、技師有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止業務處分、自行停止執業或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四、不符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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