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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及橋樑之收費業務,得設收費管理站,置站長一 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 員額內調派之。
〔立法理由〕
各區工程處設立臨時收費管理站名稱、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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