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代表政府之董事、監察人之年齡,不得超過
  六十五歲;其總經理、執行長、總幹事及一般職員年齡之限制亦同。
  前項董事、監察人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本部核可者,得延長至六十八
  歲。
  本準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目前其董事、監察人之年齡,已
  超過六十五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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