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代表政府之董事、監察人之年齡,不得超過 六十五歲;其總經理、執行長、總幹事及一般職員年齡之限制亦同。 前項董事、監察人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本部核可者,得延長至六十八 歲。 本準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目前其董事、監察人之年齡,已 超過六十五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