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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 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 審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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