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
  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
  審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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