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郵局於投遞包裹代收稅款後,一聯交收件人作
  為納稅之憑證,一聯加蓋「稅款收訖」印戳及經手人印章送還海關。
  郵局代收稅款後,應按日繕造稅款詳情單一式二份,以一份併同前項應
  退還海關之稅款繳納送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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