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其撫卹金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十二個月撫卹金,超過一
          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三十,
          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
          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情形,撫卹金之計算基準:任職年資,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之一次撫金;其年資畸零數,未滿六個月者,
    以六個月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最多以四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限。
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撫卹金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
          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任職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二十,超
          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
          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任職未滿一年之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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