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使用之頻率,除經專案核准使用其他頻段者
外,應於下列頻段範圍內指配:
一、下鏈頻率:
    (一)11.70GHz至12.20GHz。
    (二)12.50GHz至12.75GHz。
二、上鏈頻率:
    (一)14.00GHz至14.50GHz。
    (二)17.30GHz至17.80GHz。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使用之頻率依下列規定:
一、下鏈頻率:
    (一)3.4至4.2GHz(次要業務)。
    (二)11.45至12.20GHz(次要業務)。
    (三)12.20至12.75GHz(主要業務)。
    (四)18.6至18.8GHz(主要業務)。
    (五)19.7至21.2GHz(主要業務)。
二、上鏈頻率:
    (一)5.850至6.725GHz(次要業務)。
    (二)14.0至14.5GHz(主要業務)。
    (三)17.3至17.8GHz(主要業務)。
    (四)27.5至30.0GHz(主要業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