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船舶理貨業僱用之理貨員,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經甄
試或訓練合格之成年人為限。
前項甄試作業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會同辦理
,甄試合格後由該兩公(工)會共同發給理貨合格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理貨業者或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敘明理由,
檢具僱用名冊及訓練計畫,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定,並辦理訓練合格
後僱用:
一、新營運之港埠。
二、無船舶理貨商業同業公會組織或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之港埠。
三、甄試作業無法正常運作,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
    有影響港埠營運。
前項訓練計畫,應包含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港埠作業相關法規及港埠與理
貨作業實務等項目,訓練時數應達三十小時以上。
〔立法理由〕
一、考量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並將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評估該等成年人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
    能力,足以從事理貨相關業務,爰為保障青年就業權益,放寬第一項
    之從業年齡限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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