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舉辦各種公益業務,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其財 務支出,限於財團財產之孳息,如需動用財團財產,須報經本會核准, 且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財團法人因自用之目的,得報經本會核准後購置不動產。其動支數額不 受前項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