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公益業務,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其財
  務支出,限於財團財產之孳息,如需動用財團財產,須報經本會核准,
  且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財團法人因自用之目的,得報經本會核准後購置不動產。其動支數額不
  受前項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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