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立案須具左列各項條件: 一、經費:有確定之資產資金或其他收入足以維持學校常年經費者。 二、設備:有適當校舍及足夠使用之場所,其環境須適合教育及衛生之 原則,並須具備合於規定之教學設備。 三、教職員資格及員額合於規定者。 四、核(院)長由本國人充任,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聘請外國人充任者, 須由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或該校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華僑學校如以外文學校報請立案者,其華文教學時間,須占全課程 時間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