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
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
預算編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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