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西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
    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
    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他
    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
〔立法理由〕
修正第四款所屬人員離職後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他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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