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疑有下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經判定為疑禽者,應依屠宰衛生
檢查獸醫師指示予以稽留:
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二、全身性症狀之雞痘。
三、全身性症狀之傳染性支氣管炎。
四、全身性症狀之傳染性喉頭氣管炎。
五、新城雞病。
六、雞白血病。
七、包涵體肝炎。
八、馬立克病。
九、鸚鵡病。
十、家禽霍亂。
十一、結核病。
十二、大腸桿菌症。
十三、全身性症狀之傳染性可利查。
十四、雛白痢。
十五、沙氏桿菌症。
十六、葡萄球菌症。
十七、李氏菌症。
十八、毒血症。
十九、膿毒症。
二十、敗血症。
二一、真菌症。
二二、原蟲病。
二三、弓蟲病。
二四、全身性症狀之寄生蟲病。
二五、全身性之變性。
二六、全身性症狀之尿酸鹽沈著症。
二七、高度水腫。
二八、嚴重性腹水症。
二九、全身性出血。
三十、全身性炎症。
三一、肌肉萎縮。
三二、馬立克病及雞白血病以外之腫瘍。
三三、形狀、硬度、色澤或氣味異常者。
三四、日射病或熱射病引起之體溫異常。
三五、黃疸。
三六、外傷。
三七、中毒。
三八、顯著消瘦或發育不良。
三九、因投予生物製劑而有全身性反應者。
四十、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
四一、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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