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健康食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
業務,並得抽驗其健康食品,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
之用者為限。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涉嫌違反第六條至第十四條之業者,得命其暫停製造
、調配、加工、販賣、陳列,並得將其該項物品定期封存,由業者出具保
管書,暫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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