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舉辦公聽 會。但經設籍該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二分之一以上成年居民要求 辦理聽證者,應辦理聽證。公聽會相關意見或聽證紀錄,應併同計畫書 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 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