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檢
  查其經營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前項人員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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