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擬訂或調整計畫後,應於漁場所在地鄉(
鎮、市、區)及漁會公開閱覽三十日。
前項閱覽期間,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職業,向該
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核定,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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