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前,代理商應逐案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轉載漁獲物規定。
代理商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
地作業漁船漁獲物資格;情節重大者,廢止其經營代理轉載國外基地作業
漁船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前項規定,應列為核准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
物及經營代理轉載漁獲物業務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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