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
  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
  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之刪除,將「漁港管理機關」修正
      為「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核准」。另為落實漁船管理,
      本籍以外之漁船亦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進港,爰於第一項增
      列「本籍」二字。
  二、第二項「許可」修正為「核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外籍船舶常以「遇緊急狀況」為由申請入港,惟經檢討,該等船舶
      仍需先經申報及接受檢查,始可入我國漁港,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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