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輸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
  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於國外展示者,免附第
  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
      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或經許可經營之
      機構、法人證明文件影本或已加註繁養殖場經營項目之陸上魚塭養
      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田間試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第十一條所定紀錄簿中有關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文件影本,或
      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許可輸入文件影本。
  五、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
      施說明資料一份。
  七、輸入國同意輸入文件及資料。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