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未滿九十日齡者,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滿
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一百八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
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未滿九十日齡之犬、貓,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
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三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物
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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