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因歇業、停業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
  可者,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委託合法
  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完成,並於上述期限內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
  提報地方政府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備之;屆期未完成清除處理,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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