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因歇業、停業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 可者,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委託合法 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完成,並於上述期限內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 提報地方政府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備之;屆期未完成清除處理,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