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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單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16條(複保險)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有其他保險,按合計之保險金額與實際應理賠金額比 例分攤之。但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或意圖不當得利而複保險者,本 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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