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置獸醫人員或指定特約獸醫師,或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鄉(鎮、市、區)公所獸醫人員協助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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