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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 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 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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