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
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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