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7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操作、營運
  紀錄,並隨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
  以書面向本部申報前一季之操作、營運紀錄,其申報事項及紀錄保存格
  式,準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完工開始營運當季之實際營運月數不足三個月
  時,其操作、營運紀錄,以實際營運月數申報之。
  本部得派員進行前項資料之查核,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配合辦理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