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準用第八條規定。 前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 領月退休金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 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