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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 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 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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