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
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
核之情形。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
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
    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
    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風險管理品質。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電子支付機構評估之高風險
    產品、使用者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三、發現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主管陳閱,並提
    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四、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公司權責單位適當
    處理。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稽核人
員(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電子支付機構網站,並
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兼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涉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相關規定
,應依本業有關之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