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理人及其代理人之指定,應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由客戶與 受任人共同議定之。 客戶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依契約之約定另行指定投資經理人 。投資經理人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受任人應即通知客戶並與客戶 另行議定之。 受任人應備妥其聘僱之各投資經理人學經歷等資料供客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