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與複受託金融機構間之款券交割,應依複委託契約約定並配合各外 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 證券商與委託人間之款券交割期限,依受託契約定之。但受託買進應收之 價款,應於前項交割期限前收取之;受託賣出應付之價款,於依前項規定 交割取得後,應即撥付委託人。 前二項交割期限,由證券商函報本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