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票券商辦理領回未完成承銷或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者,應於票券
系統延期保管該短期票券登錄資料之截止日下午三時前發送票券提領指令
至票券系統,並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至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辦
理領券。
票券商未辦理前項作業者,應於當日下午四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領券通
知後,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至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
第一項之截止日指該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送存指令指定之承銷或首次買入日
後之第二營業日。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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