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助武擴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保險公司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
    導所屬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自
    行查核。
二、保險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
    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
          要求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保險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
          查核,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保險公司營
          運、部門與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風險管理品質。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保險公司評估之高風
          險產品、客戶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三)發現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主管陳閱
          ,並提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四)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公司權責單
          位適當處理。
四、保險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
    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
    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保險業網站,並
    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五、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範本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
    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款聲明書,由總公司授權之在臺分公司
    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稽核業務主管
    等三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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