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
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
二條所定應辦事項。
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四條
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
〔立法理由〕 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爰第一項明定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與提供長途或
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約定辦理,以確保提供用戶申請指定選
接之效率。
二、另為使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能更簡化申請流程,爰
訂定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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