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所有電信設備,除本會公告之
簡易電信設備外,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施工及維護,或交由電器承裝業者
施作。
〔立法理由〕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電信設備之施工業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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