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民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四十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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