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構)應自其情事
發生後,函送主管機關命其繳還獎狀,主管機關並應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
一、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
    戒處分判決確定。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事後有前項規定情事之一者,銓敘部應
自其情事發生後,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由銓敘部命其繳還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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