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35
人,瀏覽人次:
90470913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舉行面詢時,銓敘部應組織面詢小組辦理。 前項面詢小組委員定為五人,除主任委員由銓敘部審查委員會主席兼任 ,及該案主辦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三人臨時由銓敘審查委員會主 席於該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