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舉行面詢時,銓敘部應組織面詢小組辦理。
  前項面詢小組委員定為五人,除主任委員由銓敘部審查委員會主席兼任
  ,及該案主辦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三人臨時由銓敘審查委員會主
  席於該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