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之辦理程序,除機關首長、警察、稅收、人事及主
  計人員仍照往例辦理外改依左列之規定:
  一、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鄉鎮區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暨縣市鄉
      鎮民意機關人員,由各縣市政府函送銓敘機關,並以副本呈報省政
      府。
  二、省政府及直屬機關暨省民意機關人員,由省政府函送銓敘機關。
  三、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逕寄本部,其應報上級機關者,以
      副本呈報其上級機關。
  前項退休或撫卹案件經銓敘機關核定後,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正本仍循
  原送程序,送還本機關轉知退休人員或聲請撫卹之遺族,分別填具領據
  覓保蓋章後,送由服務機關向支領機關請領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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