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得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