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牲畜、建築物或其他物品因車輛行車事故致受損失者,得按其受損程度
  酌予賠償。
  但可歸責於該牲畜產物所有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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